Apr 20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苏州宜春商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Yichun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英文缩写为:SYCCI。
第二条 本商会由宜春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沟通、互助、合作、共享、共赢、发展”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苏州市地方各项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苏宜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春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宜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信息大厦7A 。本商会注册资金:人民币  叁  万元。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联络平台、经贸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事业发展;
(二)促进资本的集中和资源的整合,大胆地吸收苏州乃至全国的商业文明和一切经济成果,合作共事,合纵连横,从项目合作上提升商会的凝聚力,干大事成大气;
(三)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增进相互之间的友谊,协助会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苏州、宜春两市间的商贸交流,推动两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六)举办有关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江西宜春籍人士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应向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商会会费使用的知情权;
(六)有获得本商会提高的有关项目和信息资料以及不定期刊物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关心本商会工作,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的,应通知商会,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拖延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5.有其他严重损害本商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宜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宜商联合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本商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六)确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核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参事;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实行任期制。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宜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宜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提议聘请名誉会长;
(五)代表本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参事。
第二十六条 会长离任后,作为新一届理事会荣誉会长。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理事会制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财务独立核算,经费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宜春市商务局和宜春市商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本商会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宜春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宜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宜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宜商联合总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宜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宜商联合总会和宜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宜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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